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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衛生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3-05-02 | 點閱數: 124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4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53856 號函辦理。
二、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二)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    榮譽國民之家。
6、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    救護車。
三、    餘請貴校依本局 112 年 4 月 17 日桃教體字第 1120034310 號函(諒達)辦理。
四、    檢附旨揭公告 1 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新聞稿及疫情訊息>公告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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