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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衛生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1-10-18 | 點閱數: 150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30856 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新冠疫情趨緩,目前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第二級,在符合指揮中心所設之條件下,教育部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有關校園餐飲、集會活動及戶外教學活動防疫規定及原則,說明如下:
(一)餐飲防疫措施:
1、各校午餐於落實用餐防疫措施,如不交談,不共食分食等原則下,並與家長妥善溝通後,用餐不限隔板或 1.5 公尺間距。另請學校將隔板充分消毒後於校內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2、校園餐廳人數應為室內 80 人以內,或室內超過 80 人但容留人數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
3、校內餐廳、美食街及商店應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落實用餐實聯制、環境定期清潔/消毒,從業人員佩戴口罩、勤洗手,並協助顧客量測體溫、手部消毒;並放寬桌菜及自助式取菜方式。
4、前項餐飲內用原則應依照衛生福利部「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及「餐飲業防疫指引」規定辦理。
(二)集會活動(含校內研習、學生社團表演):人數上限為室內 80 人,或室內超過 80 人但容留人數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室外 300 人;若超額須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上述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進行滾動式修正。
(三)戶外教學活動:
1、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遵守空間容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宿地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等;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無須戴口罩,惟應隨身攜帶口罩,並應與他人均保持社交距離。
2、餘依本局 110 年 9 月 30 日桃教小字第 1100088642 號函辦理。
三、請學校加強向師生宣導,除例外情形外,外出仍應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保持安全社交距離,以維護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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