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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一般公告 | 2020-12-22 | 點閱數: 407


主旨:  轉知教育部認定具自然科教學專長之國民小學教師,包含具備國小教師證書並於 106 學年度(含)以前畢業於自然科學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一案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65653 號函辦理。  

二、  我國國民小學教學型態採包班制,師資培育以培育級任教師為目標,每位教師均需儲備包班教學知能。教育部為提升國小教師自然科教學能力,推動「國小教師證照加註專長制度」,並以 104 年 5 月 15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59856B 號令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新增加註自然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教師取得合格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後,修畢加註規定之自然領域專門課程及符合相關條件後,辦理加註。  

三、  原培育國民小學師資之自然科相關學系,自 104 學年度起配合納入加註相關課程以符合加註規定,考量師資專業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制度演進,請各校認定國民小學自然科專長師資時,應包含 106 學年度(含)以前畢業( 103 學年入學)於自然科學教育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四、  檢附教育部函示規定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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