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 2 年內休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一案。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有關加班補償規定,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爰請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 |
|
|
八德國小主題網站
即時空氣品質及天氣
|
|
會員登入
Google網站翻譯工具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