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35105 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 附檔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5 點、第 22 點規定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