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市 112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甄選人事作業重要事項辦理。
二、 貴校教師倘於 112 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者,請於 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前報局並備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請敘明 111 及 112 學年度之普通班或特教班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數、正式教師數及實缺數等)、教師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三、 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4 月 2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46627 號函示規定辦理,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惟倘本案申請教師如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各校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
四、 本案如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之相關疑問,請洽相關業務承辦人:
(一) 轉任至幼兒園普通班教師:幼兒教育科李育芬科員(分機 7584 )。
(二) 轉任至特教班教師:特殊教育科林宛璇商借教師(分機 7581 )。
(三) 轉任至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學輔校安室孔科穎科員(分機 7458 。
(四) 轉任至國小普通班教師:國小教育科林敬庭科員(分機 7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