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宣導「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一案,請查照。
二、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12 年 2 月 10 日桃社團字第 1120013191 號函辦理。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因應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故請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以避免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