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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3-01-11 | 點閱數: 256
主旨: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請各校於平日上班時段( 8 時至 17 時)接獲本局通知有學籍(含中離、中輟及休學)之兒少觸法案件時,協助派員陪偵,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警察局 111 年 12 月 30 日桃警少字第 1110103157 號函暨本局 108 年 12 月 5 日桃教學字第 1080109040 號函(諒達)辦理。
二、 復依少事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依上開規定修正理由所載,「其他適當之人」包括學校教師,實務上,係先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如已知通知顯有困難,或有其等無法到場或在場顯不適當等情形,自得通知其他適當之人到場陪同,以維少年權益,先以敘明。
三、 又依「桃園市觸法少年案件陪同詢(訊)問申請及分工流程」,請各校於平日上班時段接獲本局通知有學籍之兒少觸法案件陪偵事宜時,應儘速派員前往,另建議各校安排輪值或設計相關配套機制以因應實務運作問題,避免學生長時間留置於檢警單位,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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