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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公告 | 2020-10-13 | 點閱數: 48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9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17332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 105 年 4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48686 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利用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重申酒駕處理原則,廣為宣導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併同宣導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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