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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訪客 - 獎助學金 | 2020-09-13 | 點閱數: 75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國教署 109 年 8 月 3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096705 號函辦理。
二、本案奬學金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請確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請參閱實施計畫)依限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第一學期請於 109 年 9 月 28 日前、第二學期請於 110 年 3 月 8 日前,將申請資料寄送本局(免備文) (信封上請註明: 109-1/109-2 原

  住民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審查將視當次送件情況依各級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數之 5%比例核配。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於 110 年 3 月 29 日前寄送本局(免備文)(信封上請註明: 109 原住民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彙整造冊。
四、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五、有關本計畫申請作業,本局補充提醒說明如下:
(一)旨案計畫所訂之身分證明文件,係足以證明該生原住民身分者。
(二)本奬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學校承辦人亦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三)各校承辦人請詳實填寫申請合格名冊,俾利本局辦理複審事宜。
(四)各學習階段之新生(國小附外)應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其奬學金申請案之受理、初審、發放亦由前一學習階段就讀學校為之。
(五)申請資格中有關「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奬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奬學金,其餘一般奬學金及清寒奬學

     金則非旨案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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