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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21-08-13 | 點閱數: 178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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