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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1-07-19 | 點閱數: 378
  1. 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 )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
  2. 公務人員現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4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因應 COVID-19 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關說明辦理。茲因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公務人員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 1 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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