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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1-07-06 | 點閱數: 186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行政院基於保障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前以 109 年 2 月 1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90026736 號函(本府 109 年 3 月 3 日府人給字第 1090035987 號函計達)同意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9 條規定,得為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防疫工作人員辦理額外保險,保險額度最高限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保險內容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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