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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1-04-29 | 點閱數: 297

 

說明:

  1.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之政策,考試院於 110 年 3 月 30 日修正發布旨揭施行細則,其中第 7 條針對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機制,又第 131 條明定上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 另公務人員於 110 年 3 月 31 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同年 4 月 1 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自服務機關收受本函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選擇之申請,轉知本校上開人員並協助依限提出選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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