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販賣業者,應於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2.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3.本府標售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於 114 年 7 月 23 日開標,詳情請洽財政局。